一、查、借、阅档案需凭单位、机关介绍信,按规定填查、借、阅档案登记簿。
二、摘录案卷材料应注明卷号、摘抄人姓名,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后加盖“材料证明专用章”有效。
三、借阅档案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并及时催还。
四、查、借、阅档案要爱护案卷,严禁污损、涂改、增删、圈点、剪裁、折叠、撕毁等行为,如发现上述情况,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查、借、阅案卷人员摘抄材料,只能摘抄有关结论性材料或一般案卷人的简历材料,如需摘抄其他材料,需校领导再次审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