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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庆元年册尊号赦》是元稹替穆宗撰写的赦文,并向全国各地颁布。内中元稹这样写道:“爱人本于省赋,虽在必轻;国用出于地财,又安可阙!”“应河北等州……宜委所在长吏,审详垦田并亲见定数,均输税赋,兼济公私。每定税讫,所增加赋申奏。其诸道定户,宜委观察使剌史必加审实,务使均平,京兆府也宜准此。其百司职田在京畿诸县者,访闻本地,多被所由侵隐,抑令贫户佃食蒿荒。百姓流亡,半在于此。宜委京兆府勘会均配,务使公平。”在这里,元稹又从土地角度谈到了改变农民生活贫困的设想。他认为从唐代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土地数量重新核实,然后根据土地“均输赋税”,同时对严重影响人民生活的职田也重新摊配给农民,尽量减少农民的赋税。唐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遭到了破坏,稳定的小农经济体制受到了冲击。至穆宗长庆年间,土地的变迁使政府原有的田籍记录早已面目全非,根据实际田亩数征收赋税已名不符实,由此形成的社会问题变得相当严重。这一时期的士大夫们很少有对土地问题作详细考虑的,即使一部分人谈到土地,也是天真地认为只要简单回复到唐初的均田制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就可以恢复盛唐气象。然元稹的思路与一般人并不一致,他认为解决土地的主要方法应是对土地数量进行重新核定,据此来均平赋税。
 
    长庆二年,穆宗因元稹和裴度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将两人同时罢相,元稹出为同州剌史。在同州的二年时间内,元稹对同州的土地制度作了尝试性的改革。
    同州土地自贞元四年核实后,至长庆二年,已长达三十六年,期间农民逃亡、土地荒芜的现象比较多见。靠近黄河的几个县由于黄河河道的摇摆移动,每年都要被泥沙填掩不少良田。这些土地虽早已没有了,但贞元时根据这些土地制定的两税额度还在,也就是说,许多人早已失去了土地,但仍得负担原来名下的两税。这期间,部分豪强地主兼并土地、广占阡陌,但他们所交纳的两税却还是数十年前的额度,所以奇怪地变成了十份土地,只要交二三份的租税。如此,“穷独逋亡,赋税不办,州县转破”。土地数量不实成了农民生活贫困、地方政府完不成中央政府赋税的问题关键。元稹于长庆三年农闲季节,他通令同州的老百姓根据自己占有土地的实际数量据实上报,基层的里正、书手据上报数字重新核定,州府根据上报的土地数量,扣除逃户荒地及被黄河泥沙侵掩的土地,就可以得到实际的同州土地数,然后将原来的两税额度平均分摊,统一收税标准。这样以后,贫富强弱的赋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按亩征纳,“庶无逋欠,三二年外,此州实冀稍校完全”。这一做法,元稹称之为“均田”。这个均田,显然与唐初“受田”、“请田”的均田制度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元稹的“均田”不是土地的重新分配,而是核实土地的田亩数量,为征收两税提供依据,其主要作用是弥补随着时间推移形成的两税征收无据的弊病。因此元稹并没有改变当时土地占有状况,着眼点主要是为了缓和农民生活的贫困状态,其做法是比较切合当时具体实际的。
    但问题是,元稹的核实土地方法对那些豪强兼并者来说,是否会据实上报自己的土地数,抑或存在着勾结里正弄虚作假,这样的现象似乎都有可能出现,我们对元稹核实土地数量的准确性多少是有点生疑的。对此我们只能说元稹是一个比较理想化的政治家了。然另一方面,元稹能对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着的政策提出切中时弊的批评,并予以建设性的修补,尽管这一切并不是改革当时固有的经济体制,而仅是从同情农民贫困、改善农民生活出发,但这在中唐的政坛上已是不多见的,的确是难能可贵的。
    同州地处京畿地区,因而京官及州县官职田、公廨田、官田、驿田的数目较大。元稹均田后,同州百姓的私田每亩只纳粟九升五合,地头榷酒钱不到二十一文,但各色职田却要每亩纳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中央各部门职田还须老百姓将租赋全部折纳成大米,自己雇了车马搬运到京师,这与百姓的正税相比高了近四倍。由于这个负担实在太重了,州县没有办法,只能逐年抑配给老百姓租佃,以致有的农民要跨过数乡之地去耕种一二亩土地;也有的农民人早已搬进了城镇不从事农业了,但也得根据抑配额出税。其他如公廨田、官田、驿田等也是由于赋税较重,抑配给农民佃种,“疲人患苦,无过于斯”,农民意见很大。元稹将原有的抑配方法作了改变,他将这类土地全部分给农民作为私有永业土地耕种,农民只要交纳和正税一样多的粟、草及地头榷洒钱。元稹估计这样所收的赋税总量还不够,所以认为在此基础上再在这些夏税上每亩加征一合,秋税地上每亩各加六合、草一分,原所交的脚钱不再抑配,只是将百姓所交地头榷洒钱的零头充数。农民们原来要送到京城有关部门的大米,现改成让邻近同州府的县来纳粟,官府碾轧,取脚钱和雇车牛搬运,专门派人送到京城。这样操作的结果,元稹认为可减轻农民的赋税负担,“使四倍之税永除。上司职禄及时,公私俱受其利”。另外,合阝阳县原有蒿荒地一百顷拔给左神策军作为军田,抵充军粮二千石。由于土地零散,神策军无法派人佃耕,所以土地不要了,让县官在全县内令人每亩出粟二斗耕种。元稹认为这样对合阝阳县的百姓来说是不公平的,赋敛偏重,“事实不均”,因此他认为这一批粮食应让同州七县平均分配,“量事配率,自此也冀均平”。
    唐代职田、公廨田等自实行之初,就有侵犯百姓的事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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