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稹生平研究
本世纪上半叶,很少有人对元稹生平进行专门探讨。五十年代,学界在研究元稹小说《莺莺传》的同时,才开始对元稹本人的生平事迹重新进行探讨。如孙望在其专著《莺莺传事迹考》中,就附有《元稹事迹简谱》。汪辟疆在其校录的《唐人小说》中也附有《微之年谱》(一卷)。另外,苏仲翔在其选编的《元白诗选》后也附有《元白简谱》。当然,这些成果还不太细致、深入,发明也不太多。真正较系统、深入地探究元稹一生行事的学者是卞孝萱,他的《元稹年谱》不但清晰地勾勒出元稹一生的仕履及其创作过程,还辟有“刊误”、“附录”、“考异”、“纠谬”、“辩证”等项,广泛引录史传碑志、诗文诗话、谱牒笔记等,或排比异说,或补充材料,或纠谬辩证,或提出问题,不仅使元稹的生平事迹、创作活动以及前人的研究与评述都为一编,而且提出了许多可供后人进一步探讨的问题。除此以外,他又有《元稹简表》、《元稹》、《元稹家庭真相》、《元稹与两浙诗人》、《元稹·薛涛·裴淑》等成果。稍后,王拾遗也发表了一系列研究元稹生平的论文和专著,如《元稹生平考略》、《元稹主要交游考(上)、(下)》、《元稹传》、《元稹论稿》等。此外,吴伟斌、刘维治等人也有一些相关的研究成果,如吴伟斌有《关于元稹通州任内的几个问题》、《元稹裴淑结婚时间、地点略考》、《元稹白居易通江唱和真相述略――〈元稹年谱〉献疑之十一》等,刘维治则有《元稹原配夫人是韦氏而非谢氏》、《元稹评传》等。〖“元稹生平研究”和“人品研究”参考了吴在庆的《近10年来元稹研究述评》的部分成果――编者按。〗
综观以上成果,我们发现,他们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家世和家庭情况 卞孝萱的《元稹家庭真相》通过对元稹家庭成员年龄的排比,发现其大兄、二兄元沂、元秬皆非元稹之母所生,(这个事实白居易是知道的,但是未明说。)故元沂、元秬对郑氏、元积、元稹无情,使得元稹父亲死后,他和寡母被迫离开这个家庭,过了若干年颠沛流离的生活。
针对闻国新《白居易与元稹》一文中说元稹的原配夫人系谢氏的说法,刘维治撰《元稹原配夫人是韦氏而非谢氏》予以纠正,指出元稹的原配夫人应为韦丛。
对于元稹与其第二个夫人裴淑结婚的时间地点,学界旧有二说:即元和九年前在江陵府;元和十二年五月在通州。卞孝萱在其《元稹·薛涛·裴淑》中指出此两说之误,根据白居易《寄蕲州箪与元九因题六韵(时元九鳏居)》及元稹《酬乐天寄蕲州箪》两诗认为“元和十一年初元稹尚未与裴淑结婚”;文章又据元稹《景中秋八首》之一“啼儿冷秋箪,思妇问寒衣”及之四“婢报樵苏竭,妻愁院落通”句,指出“元和十一年(丙申)秋元稹已与裴淑结婚”。至于结婚地点,该文又据元稹《祭礼部庾侍郎太夫人文》中的“合姓异县,谪任遐藩”句,认为“异县指涪州”,“元稹由通州赴涪州,与裴淑结婚”。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到元稹在兴元及来回途中所写的数十首诗的系年及地点等问题,吴伟斌的《元稹裴淑结婚时间地点略考》对此提出了商榷。他认为前引诗中的“啼儿”指裴淑之女樊,而其时在元和十一年暮秋。这样由“元裴已有’啼儿‘”逆推,他们结婚时间的下限不应迟于元和十一年年底。又据白居易《寄蕲州箪与元九》、元稹《感梦》等诗,认为“元稹十年十月赴兴元途中,并无家室陪伴在旁,证明其时元稹还未与裴淑结婚”,从而得出“元、裴结婚在元和十年十月元稹到兴元之后至是年年底前”。至于结婚地点,吴文经过元稹五经百牢关而非七经的事实等方面的考察,以及裴淑等对蜀地红荆的惊怪,认为从“元和十年十月至十二年五月,元稹离开了通州”,“并没有去过涪州”,而裴淑在元和“十二年十月前也没有见过蜀地红荆十月开花的情景”,从而提出元、裴结婚只能在兴元。
任职通州期间的几个问题 卞孝萱《元稹年谱》对于元稹在通州任内的行事和诗文创作考证甚细,但是吴伟斌多有不同看法。吴伟斌在其《关于通州任内的几个问题》首先指出,元稹赴通州时并无归田之举;其次,他认为卞孝萱沿旧说所认为的元白二人“江通唱和”不确,从此一时期元、白不应有诗文唱和;第三,卞著认为元稹于元和十一年夏北上兴元就医,并于十二年九月南归通州,吴文则认为元稹北上兴元在元和十年十月,返归通州在十二年五月;吴文还就“李六”和“李十一”、谁是“李忠州”等问题提出了与卞著不同的看法。
另外,吴伟斌在此文和《元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