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木等自然界一切物质的东西一样,是由浑浊的“元气”构成的,一切都
统一于“元气”,不存在离开“元气”而独立存在的有意志的“天”。“功者自功,祸者自祸”,人类的行为同“天意”没有任何联系,天不能赏罚人类的功过。在《非〈国语〉》中,对宣扬天命神鬼迷信思想和维护贵族特权的观点进行了系统批驳,语言犀利,观点鲜明,具有震聋发瞶之效。如《三川震》一文批判所谓地震是国家死亡征兆的唯心主义谬说,论证地震是自然物质运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与人类社会的治乱兴衰毫无关系。
    写于永州的政论《封建论》,分析了中国社会分封制暴露出的种种弊端,肯定秦始皇实行郡县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他在解释社会政治制度的演变时,提出“势”这一范畴,以说明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规律性。他说:“自天子至于里胥,其德在人者,死必求其嗣而奉之。故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非不欲去之也,势不可也。”他已经初步看到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是由于“势”即客观必然性、规律性在起支配作用。文章体现了主张中央集权、反对封建割据,主张任人唯贤、反对贵族世袭的政治立场。苏轼对这篇雄文评价甚高:“宗元之论出,而诸子之伦废矣。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东坡续集》卷八)。
    提倡“德治”,贯彻法制。柳宗元的“德治”思想,包括德治教化和实行仁德、仁爱等,体现在多方面。笔者在《论柳宗元的“德治”与“民本”思想及其渊源》一文中,主要从3 个方面做了归纳,一是对尧舜“德治”的首肯;二是主张以儒家的“仁义”思想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原则;三是阐述以“仁德”、“仁爱”为主的道德观。在此不再赘述。[2]柳主严刑峻法,赏罚分明。他早年任监察御史时,写过《蜡说》。文章借探求“圣人”祭神的用心,借题发挥,对现实政治生活中诸如残暴贪婪、昏庸疲沓等腐败现象作无情鞭挞,主张毫无例外地予以惩处。与此同时,又举出历史上一些政绩卓著、受到百姓爱戴的官吏作对比,表明了他对政治革新的强烈愿望。该文体现了柳的无神论思想和依法治国、惩治腐败的政治思想。《驳复仇议》是针对陈子昂所作的《复仇议状》而写的批驳文章。唐朝武则天时期,同州下邽人徐元庆的父亲徐爽被县令赵师韫所杀。徐元庆后杀了赵师韫,并投案自首。历史上称为“徐元庆案件”。对徐元庆为父报仇一案的处理朝野议论纷纷。陈子昂主张应“诛而后旌”,以求“礼”“法”两全。柳却提出“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观点,认为官吏违法杀人也应偿命,如朝廷不惩办这种官吏,受害者子弟便可以复仇。指出或“刑”或“旌”必须符合国家法典,切合实际,无论官民,当刑则刑,当旌则旌,二者不可以同用于一人。为官者只有依法行政,为民者只有遵守国家法典,才能消除“亲亲相仇”的隐患,达到为国分忧、为民除害的目的。
    改革吏治,“吏为民役”。早在长安时,柳宗元就在《送宁国范明府诗序》中提出:“夫为吏者,人役也。役于人而食其力,可无报耶?”在贬永期间,柳结识了零陵县代理县令薛存义,对薛“昼作而夜思,勤力而劳心”所取得的政绩评价颇高,为他送行时,写下《送薛存义之任序》:“凡吏于土者,若知其职乎?盖民之役,非以役民而己也。而民之食于土者,出其十一佣乎吏,使司平于我也。今我受其直怠其事者,天下皆然。岂惟怠之,从而又盗之。向使佣一夫于家,受苦直,怠其事,又盗若货器,则必甚怒而黜罚之矣。以今天下多类此,而民莫敢肆其怒与黜罚者何哉?势不同也。势不同而理同,如吾民何?有达于理者,得不恐而畏乎?”在这里,提出了“官为民役”“民可黜罚”的思想,把民本思想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高度。把官与民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颠倒为“役”与“主”的关系,破天荒地指出民是雇主,官则是民的受雇者,雇主可以雇用佣者,也可以罢免、处罚佣者。对官民关系的深刻阐述具有石破天惊之力!这实质上已从“为民作主”上升到“人民作主”的理论范畴,闪灼民主思想的光芒!柳批判了“治国在天”的唯心主义天命观,宣扬“治国在贤”的进步主张,他认为一个人的成就是“功在社稷,德在生人”。柳除了在政治上反对宦官擅权、封建割据之外,还主张刷新吏治,考核官吏政绩的优劣而决定提升或降职,着眼于是否有补于万民之劳苦,对为政清廉、政绩显著的极力称赞。充分肯定了吕温、薛存义等人的政绩,歌颂了段秀实关心人民、不畏强暴的高尚品质,对中唐以后吏治腐败的现象进行了深刻揭露与无情抨击。
    强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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