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末叶的封建制度——国、邑与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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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末叶的封建制度——国、邑与田

田四田,乃舍寓于厥邑,厥逆疆厉田,厥东疆散田,厥南疆散田,政父田,厥西疆厉田。邦君厉付裘卫田,厉叔子夙,厉有季、庆癸、燹表、荆人敢、并人倡屖,卫小子者其飨朕,卫用作朕文考宝鼎,卫其万年永宝用,佳王五祀。”(岐山县文化馆,19762728;白川静,1978A262263)黄盛璋根据铭文口气,确定田既不是出租,也不是价购,而只是以田地交换另一片田地,或者别的物资(黄盛璋,1981A)。

黄说比较合理,因为在封建制下,土地只能由周王颁赐,不能由私人买卖。租赁制度也与西周封建的贡赋体制相当混淆,会发生领主身分变易的问题。只有交换,有买卖之实,而无买卖之名,比较能在已建立的封建制度下发生。西周分封,如第五章所述,主要发生于文武成康四代。麦鼎记载井侯的侯于井,及伯晨鼎所记侯封,都是承袭祖业。《诗经》“大雅·嵩高”与“韩奕”两篇,分记封申封韩事,也似乎是承袭。周人开辟南国,可能在汉上又分封了若干诸侯,大体言之,到了晚周时,可封的土地已封尽了。尤其畿内的领土,又加上许多防边的新来武力。分封土地己不可能。是以若干旧封君的土地,如上文所举邢侯的田,即不免改封给别人。新起的有势力的豪家大族,要获得土地,除出之交换的方式外,别无他法。交换行为刚开始时,双方必须报告执政大臣,执政们也慎重处理,派员勘查,纪录存付史官。倗生与五祀卫鼎的铭文,正说明这种手续。甚至散氏盘记载的划界,也还交付史官存案。不过,一旦这种交换事件多了,王室大臣不胜其烦,也就不能一桩桩,一件件,全经报备、勘查、存案的程序进行。同样在董家村发现的九年卫鼎,也有土地与物资的交换行为,约中既未有王官出席,甚至没有报告王室的大臣。五祀卫鼎是共王时代器,大约正是土地交易行为方兴未艾之时,遂有此过渡现象。

在东方,诸侯之间是否也在进行换田易土的事,因史料不足,无法讨论。不过据《史记》“郑世家”及《国语》“郑语”,郑桓公原封在京兆,后来寄孥于虢郐之间,东迁雒东。虢郐二国无缘无故献出土地,必有所报偿,基本上当也是一种交换土地的方式。又,《左传》桓公元年,郑以壁假鲁国的许田,又以泰山之祊田易许田,所谓以壁假田,及易许田以祀周公,大致都是门面上的交代。郑鲁交换土地,是此事的实际内容。

本节所说,大体谓周代诸侯,已由“点”的戍守,逐渐演变成“面”的主权。诸侯成守驻防,有赖于彼此的合作。诸侯各为领有地区的主人,情形就不同了。农田开拓,一旦两片领地接壤时,比邻之间的关系,遂不免由互相支援转变为彼此竞争。周代封建网维系的秩序,于是也面监严重的考验。宗周哉内,情形更严重。地方有限,而王臣一代一代都势必占有土地,日积月累,王室直接掌握的土地,越来越少。晚周之际,边患日亟,许多新领主,原为保卫京畿的驻防,其由驻防而变成割据,对于西周王室的实际力量,当然也构成严重的影响。厉王之世,又经过一番内乱,国力受损,王室权威更受打击,宗周王畿内外所伤,东方诸侯离心离德,西周的覆亡,真可说朝不保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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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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