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高等
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高等学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不能认定高等
学校教师资格。
二、高等
职业技术学校中的实习指导人员属教辅人员,不能认定高等
学校教师资格。
三、民办高校中申请认定高等
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学校在职
教师,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任教
学校或我省各地人才代理机构;
2.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
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以上(
2009年7月31日前入职);
3.与现任教
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还有1年以上(从
2010年1月1日计起);
四、高等
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校
教师资格,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由学校人事、教务部门纳入
学校教师管理;
2.讲授1门以上
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3.取得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已聘(拟聘)高等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五、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申请认定高校
教师资格,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人事档案在现任教
学校或我省各地人才代理机构;
2.系统讲授1门以上
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全职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以上。在本校兼职的
教师(如企业单位人员,其他高校的行政、教辅人员等)不能申请。
3.申请人申报认定时,与现聘用
学校的合同期应不少于1年(含1年以上,从2010年1月1日计起);
4.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民教育研究生学历(或学位)。
六、独立学院的在职专任教师可申请认定高等
学校教师资格,但编制在校本部的
教师应回校本部申请认定。
七、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1门以上的课程的政治辅导员可申请认定高等
学校教师资格。
八、其他要求参照《广东省2007年高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执行。
来源: 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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