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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取代。在1995年3月新议会选举中,维亚希领导的联合党与农民联合会和中派党联盟获胜。4月初组阁,再度出任政府总理。曾于1992年5月9-13日访华,签订经贸协定和关于中国向爱沙尼亚提供商品的政府贷款协定等合作文件,推动两国关系的发展。
第四节 现行司法和检察机关及其职能
(一)司法机关 爱沙尼亚司法机构有司法部和法院。
1、司法部。爱沙尼亚宪法中有专门一章— — 第12章司法部长。它对司法部的性质及职权作以下规定:司法部:“是一个独立对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的部门。司法部长对向他提出的修改法律的决定以及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的意见进行分析,必要时向议会呈报。司法部长由议会根据总统的推荐任命,其任期为7年。其职务只有经法院决定才可被停职。根据宪法规定,司法部长可以参加议会和政府的会议,并享有发言权。若司法部长认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制定的法律条例与宪法或国家的法律相抵触,可建议通过该条例的机关按宪法和法律规定在20天内对此进行修改,如果在20天内未能作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修改,司法部长则可向国家法院建议,认定此条例无效。司法部长须每年一次向议会提交关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条例是否与宪法及国家法律相符的情况的评述报告。14 爱沙尼亚现任司法部长为帕乌利·瓦鲁利,任期7年。
2、法院 是国家审判机关。该国宪法规定司法权独立,“只有法院能行使审判职能。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地进行审判工作”。国家法院院长的职务由议会根据总统的建议审批任命。国家法院成员由议会根据国家法院院长的推荐任命。法官职务由总统依照国家法院的推荐任命。须指出的是,该国宪法还规定,“法官终身任职”。这是该国的一个独特规定。法官只有由法院的决定才可以被停职。15
宪法未对公诉机关作出规定,而在诉讼程序体系条款中规定为各级法院,具体诉讼程序和机关由法律另行规定。
该国法院分为三级:国家法院、州级地区法院和市、县城乡法院。
国家法院为国家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的审判决定。国家法院同时也是宪法监督法院机关。可见该国国家法院具有双重职能: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宪法监督机关。国家法院认定与宪法相违的任何法律或法令,可宣布其无效。
州级法院为中级法院。其职责是按照上诉程序审理初级法院的决定。
市、县城乡法院为初级法院,审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16
现任国家法院院长为莱特·马鲁斯特。国家法院有12名法官。
(二)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是对全国执行法律的监督机关。宪法规定,国家监察机关是独立的国家监察机关,其设置与法院一样,也分国家、地区和城乡三级监察院。须指出的是,该国宪法还规定,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国家监察机关对以下活动进行监督:
①国家机关、国家企业及其他的国家组织的经营活动;
②国家资产的使用与完善保存;
③转交地方自治的国家财产的使用和支配;
④国家拥有一半以上固定股份和股金的那些企业,或由国家保障提供贷款或执行贷款合同义务的那些企业的经营活动。
国家监察机关由监察长统一领导,国家监察长由议会根据总统的提议任免,任期为5年。国家监察长可参加政府会议,并有权就其职权范围的问题发表意见。17 总监察长只有依照司法部长提议,并经多数议员同意才可被追究刑事责任。现任国家监察长因德列克·艾拉克,任期5年。
第五节 现行选举制度及特点
根据爱沙尼亚宪法和议会选举法的规定,其选举制度原则是:以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原则,实行自由和秘密投票选举。
普遍选举权系指凡年满18岁的爱沙尼亚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凡年满21岁拥有选举权的爱沙尼亚公民均可竞选议员。凡年满40岁在爱沙尼亚出生拥有选举权的公民均可竞选总统。
平等选举权系指每个选民都只有一票。
直接选举权系指根据参加选举者直接投票的意愿决定选举的结果。
秘密投票系指无记名投票。18
爱沙尼亚议会选举法规定,议会选举是在上届议会任期4年届满的3月份的第1个星期天进行。总统须在议会选举3个月前宣布例行的议会选举。在根据宪法第97条议会对共和国政府或总理表决不信任的情况下,总统也可宣布议会的非例行选举。19 共和国选举委员会由共和国政府组成,人数为18人。全国选举委员会主席由议会任命。
此外,该国在选举制度中还实行全民公决制。议会有权把重要法律草案或涉及国家重要的问题提交全民公决。全民公决经多数票通过即有效。全民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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