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认为,当时的法律仅“重禁贪吏而轻奢靡之法”,是“禁其末而弛其本”,天下“法严令具”,且“薄物细故,非害治之急者,为之法禁,月异而岁不同”,而唯独缺乏对人才的培养、管理的法律:“亦尝教之以道艺,而有不帅教之刑以待之乎?亦尝约之以制度,而有不循理之刑以待之乎?亦尝任之以职事,而有不任事之刑以待之乎?”因此,他提出,在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和严格的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帅教者,必须施以严刑峻法,才能使前两项措施发挥其应有的教育培养人才的作用。他说,对不守礼的奢侈行为,“加小罪以大刑,先王所以忍而不疑者,以为不如是,不足以一天下之俗而成吾治”。

  总的看来,王安石的“养之之道”,是一条以管理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措施,其基本思路就是从“制禄养廉”出发,在增加俸禄,保障生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防止放荡、侈糜的发生,在教育和制度都不起作用的时候,就要用刑罚制裁,以保证官吏在国家政治需要的轨道上正常的发展,这对于专制集权制度下的人才管理来说,是有极其现实的针对性的。

  (三)“取之之道”

  “取”即人才的选拔。无论是由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还是从实际工作中成长起来的人才,都需要有一个认定的过程,即合理的选拔,否则,真假难辨、优劣不分,人才的培养、管理和使用都会失去根据。

  王安石对当时的人才选拔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就科举考试所选拔的人才而言,“强记博诵而略通于文辞,谓之茂才异等、贤良方正;”“记不必强、诵不必博,略通于文辞,而又尝学诗赋,则谓之进士;”这是北宋科举取士的两种主要类型,国家社会所需要的人才,主要由此而来。此外,又有“明经”一科、“明经之所取,亦记诵而略通于文辞者。”总之,科举取士的内容和方法都极度的空疏,不切实用,而这样选拔出来的人,就是可能位列公卿的人。实际上,这些人中真有公卿之才,能胜公卿之任的只是极少数,多数人只会讲说章句文字和科场试文程式。相反,在这种考试中,往往那些“才可以为公卿者”有真才实学的人,却“困于无补之学”,郁郁不得志而屈死于深山荒野之中。更为严重的是,那些受祖宗恩泽的世家子弟,既没有经过学校教育“教之以道艺”,也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问其才能”,甚至也没有父兄家长的担保,而朝廷却按规定“以官予之”,“任之以事”。这种“官人以世,而不计其才行”的做法,实乃“纣之所以乱亡之道,而治世之所无也。”还有一种“流外”的铨官办法,其危害也十分可怕。王安石指出:朝廷把那些“格子廉耻之外而限其进取之路”的不合符要求的官吏派到地方,“属之以州县之事”,实际上是把地方政权,即国家政治的基础交给他们,这种人“其临人亲职。放僻邪侈,固其理也。”其为危地方政教是必然的。

  由此,王安石提出了他的“取之之道”:

  1.把学校教育纳入社会的人才选拔制度,使学校教育为社会政治服务。人才必须从学校教育中选拔,“先王之取人也,……必于庠序”。进而建立严密的人才选拔制度和体系。由人君直接控制取士大权。人君选拔公卿大夫,“古之人有天下者,其所慎择者公卿而已”,然后由公卿选拔贤能及四方之使任,“公卿既得其人。因使推其类以聚于朝廷,则百司庶府,无不得其人也。”“察其才行之大者,以为大官矣,因使之取其类以持久试之,而考其能者以告于上,而后以爵命、禄秩予之而已。”

  2.基层推荐上级考察。“先王之取士,必于乡党,……使众人推其所谓贤能,出之以告于上而察之。诚贤能也,然后随其德之大小、才之高下而官使之。”考察的内容和方法,一是言行:“欲审知其德,问以行;欲审知其才,问以言,”而不能凭感觉和私见。二是“试之以事。”所谓试之者,试之以事是也。”如果言行考察基本上合格了,还要把他们放到实际工作中去锻炼,进行实际考察。经过长期试用,对那些实属德才兼备的人,才予以正式录用。

  (四)“任之之道”

  “任”是指人才的使用而言。在王安石的思想中,人才的使用是人才陶冶的最后一步,是人才的完成。使用得当,就能发挥人才的作用,人才的价值才算实现;使用不当,人才就没有发挥作用,甚而会对人才的培养、教育起反作用。

  王安石指出,当时朝廷用人,“不问其德之所宜。而问其出身之先后;不论其才之称否,而论其历任之多少”,这种只问出身先后和只论资历深浅的做法,已成风气并根深蒂固。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破格提拔有真才实学的非凡的人才。他还指出,当时朝廷用人任职不够专一,且调动非常频繁,这是非常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和发现的。“以文学进者,且使之治财;已使之治财矣,又转而使之典狱”;“在位者数徒,而不得久于其官。”这样,一方面,“上不能狃习而知其事,下不肯服驯而安其教”;另一方面,“贤者则其功不可以及于成,不肖者则其罪不可以至于著”,这是十足的需要庸人和造就庸人的政治。另外,由于论资排辈的用人制度,则朝廷用人赏罚原则也不以功过。对明知有才有德,工作称职的人却不肯加以重用,而对无真才实学,力不胜任的人,因为没有人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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