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调控银行信贷管理的同时,对开发企业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即提高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自由资金比例的问题。应该说这是个不了解房地产行业情况的愚蠢的提法。首先房地产开发除有少量自用部分外不是固定资产的投资而是最终消费商品的生产,没有固定资产的保有权,并且时在产品未最终完成时就开始销售的商品,根本就不应用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方式实施管理,不应提出这种指标和限制性条件。其二这个限制性比例与现有法律的规定是不相适应的。
《房地产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当房地产法公布之后,中国没有出台任何相对应于第三十条的国家有关规定。各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门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的规定,但没有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相对应的比例的规定。而此次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不知来源何处,也不知源于何文。项目资本金比例规定来源于固定资产投资,而房地产开发并非固定资产投资。
其三如果法律已承认了房地产的分期开发,那么项目资本金依据哪一种分期的规模计算呢?一个100万平方米的小区,开发商一个楼一个楼去建,项目资本金是按一个楼还是几个楼计算,无法分清。因此项目资本金那在分期开发中形同虚设。其四如果项目资本金大比例是按银行申请开发贷款所提供的项目规模计算,那么按照银行四证齐全的要求,开发商的前期投入早就超过了这个比例,有的已高达项目投资规模的70%了。那么提高项目资本金的比例到30%也形同虚设,只能对银行何政府而言是自欺欺人何欺骗外行的普通群众与购房人。
其五11号令早已替政府解决了项目资本金的问题,招拍挂购买土地时的资本支付一般会超过这次所谓提高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因此项目资本金提高只解决向开发商提供宏观调控收紧的政策信号问题,而对实际的房地产操作没有任何意义。
土地储备已成为上市公司融资的理由与条件:先有土地并有四证才能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条件,先有项目和土地才能有境外合资或其它融资的条件,现行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式首先已决定了开发商的前期资本金投入的条件,现行的房地产开发规则已与过去有了根本上的改变,因此对开发商的非自用的固定资产的生产用项目资本金的比例的管理方式已严重的脱离了实际,想用这种方式压缩投资规模,除低投资增长和调控银行信贷风险都已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
三 对土地规模的调控
限制房地产开发的投资规模,一定会有人以控制用地规模把住土地供应一关上下刀。但今天对用地规模的限制只能对几年以后的生产和投资规模产生影响,而决不会对今天的产品产生投资影响,只能解决土地储备的新增问题,不能解决现有的投资问题。
1)大量的出让土地已在开发商的手中储备,政府一旦签定了土地出让合同就不可能对这些土地再进行控制。政府能控制新增土地的增长,而已在统计数字之内的土地可能能在今后的两三年中都保持一个房地产的高速投资增长。减少的也仅仅是对新增土地的购买和再新增土地生产的投资增长。1992年北京市政府香港招商项目至今已超过十年的时间,但土地尚没有全部用完,也没有全完成土地的开发与建设。
历史上已批出去的土地本来就是分期开发与投入的。如一个100万平方米规模的小区大约土地开发与规划要用2年的时间,分三期建设,每期大约从开工到环境竣工要三年的建设周期。如果情况好,三期工程交叉进行大约也要七年的生产周期(少的大约不少于五年,长的大约要九到十年)。因此现在的土地控制只影响今后而不影响今天的投资。对用地规模控制不是宏观调控的手段,也难以成为现状中的手段。
当大量的土地已在开发商的手中时,土地供给的减少只影响开发商的土地储备和生产的连续性,开发商会将分期的储备与投资的结合、调整为不做新的土地储备,但加速现有土地投资的进度。土地的稀缺和供给减少必然提高现有土地的价格,储备多的开发商也会利用宏观调控土地供给减少的机会将土地转让给缺少土地的开发商而获利并解决现金流问题。这样没地的用原有的土地储备加大投资,使分期投入的土地变成了集中的投入,那么用土地来控制投资的作用就变成了零,只有害而无利。
2)控制土地规模的最大影响不是对现行市场投资的限制,而是影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市场预期,并且是对预期的严重破坏。目前中国几乎所有城市的土地供给情况都无法完全清楚,城市管理中的五个统计环节各有差异,没有人知道真实的信息。一是发改委(计委)审批的房地产开发立项。这是第一个土地利用的文件,有一个统计的数字,但发改委的立项因规划与道路等市政需要有些会被加大了,有些会被缩小了,有些立项根本无法落实。
二是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出让和用地统计。但这个统计是土地的情况,有些是宗地的毛地情况,因此不知道完成土地开发的情况和土地投入生产的情况,有些土地出让后因规划的调整也出现了加大和缩小。三是规划的数。但规划是最不准确的,因为有了规划的不一定有土地,也不一定建设。四是建委的开复工面积数。这个数应是相对准确的,但开复工面积与土地的利用不相关联,半截子工程的统计永远在开复工之中,有的十年未完工和中断了投资,尤其是竣工之后核减的工作滞后也使统计数字不准确。
五是销售的预售许可的统计。这也是市场产品销售的依据,但现楼销售可以不用预售许可,因此也不准确。上述五个分口统计进入统计部门之后也是一笔乱账,如开复工在施面积与竣工面积和销售面积之间有一个差,就是每个楼盘中的人防和配套,这些面积有开工、竣工的指标,但没有销售的指标,于是就会在统计之中出现一个竣工面积与销售面积的差额。
只有将建筑面积的开、竣、销转换成套及套面积的统计才可能了解真实的信息情况。因为统计上的差异每个城市不管是对上的政府及政府的管理机构、对市场中的发展商、对市场中的消费者,还是对决定宏观调控政策的国家高层决策都是一个难题。在不完整信息条件下所做出的决策就一定是带有盲目性的,以为用控制用地规模可以解决当前投资增速过高的错误决策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不完全信息的基础上的。
在了解中央准备加大对用地规模控制的手段进行调控时,市场中的经营主体与消费者并不去了解市场中现有的土地储备和产品的供给量,而想当然的认为今后不管是土地还是房屋的供给会必然的减少,地价和房价会必然的上升,从而会加大对购房与炒房的欲望推动。因此也并不会对市场产生正面的稳定效果,而只能加大市场中的投资与购买的盲目冲动,使本来就并不完全成熟和理性的投资与消费行为更加盲目和失去理性。
由于统计信息的不完整和土地储备与供给的不足,任何城市目前都没有实施或者没有能力实施对土地使用进度的实际监控,也并不了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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