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卫伪政府成立,张资平任农矿部技正,这实际上是个闲职。同年7月,汉奸文化组织中日文化协会在南京成立,张资平当选为第一届理事会候补理事,任出版组主任,主编1941年1月创刊的《中日文化》月刊。这是一份宣传“中日亲善共荣”的综合性汉奸杂志。一年后,他又辞去出版组主任之职,担任中央研究院博物委员会委员,保存整理岩矿标本。

  最早指责张资平被敌人收买之事的,是新加坡的《星洲日报·晨星》,于1940年4月19日刊登了郁达夫的文章《文人》,文中指出:“从这一张同人合写成的信中看来,我们可以知道,张资平在上海被敌人收买的事情,确是事实了。本来,我们是最不愿意听到认识的旧日友人,有这一种丧尽天良的行为的:譬如周作人的附逆,我们在初期,也每以为是不确,是敌人故意放造的谣言。但日久见人心,实在是中国人千古洗不掉的羞耻事,以春秋的笔法来下评语,他们该比被收买的土匪和政客,都应罪加一等。”

  1947年5月,张资平因“汉奸罪”被国民党司法机关逮捕,后经交保获释。1948年3月20日张资平连去两封信给胡适,并附上他的辩明书,要求胡适为他辩白,请求胡适将他的《我之辩明》转送给陈立夫。

  胡适并没有为他申辩,所以1948年4月国民党上海法院判处张资平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张资平不服,提出上诉。1949年1月,国民党上海最高法院特种刑事庭裁决:撤销原判,发还上海高等法院重新审理。

  张资平最后虽未被国民党上海高等法院判为“汉奸罪”,但在上海无业可从,只好靠翻译一些东西来维持生活。

  1949年10月后,张资平因“汉奸文人”的臭名声,难于寻觅一份工作。1953年他找到当时上海市副市长潘汉年,潘汉年曾是创造社成员,由潘汉年介绍到上海市振民补习学校(现上海市成都二中前身)教书。1955年6月,因潘汉年的“反革命事件”,被上海市公安局逮捕。在审查他的“汉奸文人”罪行后,1958年9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资平有期徒刑二十年。1959年7月送安徽省公安厅,12月2日病死在劳改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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