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少。宋初木工喻皓曾作《木经》,但早已失传,只有少量片断保存在沈括的《梦溪笔谈》里。惟独明代的《鲁班经》是流传至今的一部民间木工工行业的专用书,现有几种版本,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这部书的的前身,是宁波天一阁所藏的明中叶(约当成化、弘治间,1465年~1505年》的《鲁班营造法式》,现已残缺不全。它的特点是在内容上只限于建筑,如一般房舍、楼阁、钟楼、宝塔、畜厩等,不包括家具、农具等。编排顺序比较合乎逻辑,先论述定水平垂直的工具,一般房合的地盘样及剖面梁架,然后是特种类型建筑和建筑细部,如驼峰、垂鱼等。另外,插图较多,与文字部分互为补充,且保存了许多宋元时期手法。 天一阁本之后一百多年的万历本,更名《鲁班经匠家镜》。内容和编排有较大的改动,但缺前面二十一页篇幅。稍晚,根据万历本翻刻的的明末(崇祯)本,首尾完整,可以看到本书全貌。之后的翻刻本,都是从万历本或崇祯本衍出。《鲁班经》的主要流布范围,大致在安徽、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一带。现存的《鲁班营造正式》和各种《鲁班 经》的版本,多为这一地区刊印。这一地区的明清民间本构建筑以及木 装修、家具,保存了许多与《鲁班经》的记载吻合或相近的实物,证明 它流传范围之广,以及在工程实践中的规范作用。
【鲁班奖】
  鲁班奖简介
   鲁班奖的全称为"建筑工程鲁班奖"建筑工程鲁班奖是1987年由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该奖是行业性荣誉奖,属于民间性质。当时每年数额20个, 有严格的评选办法和申报、评审程序,并有严格的评审纪律。鲁班奖工程由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评审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1996年7月,根据建设部的决定,将1981年政府设立并组织实施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与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每年45个。2000年5月15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了新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每年评选出鲁班奖工程80个。
  鲁班奖是谁设立和颁发的
  鲁班奖是于1987年由原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设立的一项优质工程奖。 1993年随联合会的撤销转入中国建筑业协会。1996年根据建设部关于 "两奖合一"的决定,将 国家优质工程奖和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 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工程。该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
  鲁班奖获奖单位会得到什么奖励
  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奖牌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获奖证书,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主要承建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荣誉标志。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编辑出版《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获奖工程专辑》,将获奖工程和获奖企业载入我国建筑业发展史册。
  鲁班奖评选政策
  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
  (2000)建协字第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决定在全行业开展创建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称鲁班奖)。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鲁班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鲁班奖的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鲁班奖工程由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 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80个。获奖工程的类别(见附件1)原则上按下述比例掌握:公共建筑工程占获奖总数的45%;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占35%;住宅工程占22%;市政、园林工程占8%。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评选鲁班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二) 交通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三) 水利工程。工程规模为库容量在1亿立方米以上(含)水库的主体工程。
  (四) 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 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和高层住宅)。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 非住宅小区内的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高层住宅。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人评选工程范围:
  (一)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 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 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四) 保密工程。
  (五) 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 已经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总公司)鲁班奖的参评工程数量。
  第八条 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
  (一) 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 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优良,达到国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 建设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
  (四) 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五) 工业、交通工程除符合以上各款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
  (六) 住宅小区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 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3. 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七) 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九条 申报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以安装工程为主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