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都像子路一样能有如此高的信誉,另一方面,即使子路能取信于民,但“片言折狱”也并不能保证做到每件案件都审判公正。因为,我们知道,人与人之间的争讼,有的确是由于不同的利益纷争所致,但也有的却是因为法律本身的矛盾冲突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因为所处的立场不同,对于法律的理解也会不一,同一条法律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这是常有之事。再者,子路的信誉具有保证“片言”的完全真实性吗?我们可以设想:假如有人利用子路“片言折狱”的断案方式,而在公堂上“抢先”陈辞,如果子路不再听他人的陈述就断案了事,这肯定会造成许多冤假错案。所以,作为一种制度与程序,“片言折狱”并不足为法。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这里的“人”,当指一般的法官而言,而非独指“子路”,“子路”的断案方式只是特例,它有损于法律的程序正义,作为一般的人,还是须遵守法律的程序来“折狱”。此点还可以从孔子的“叩两用中”论得到佐证。孔子曰:“吾有知乎哉?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论语·子罕》)此处孔子所谓“知”,是指孔子对“鄙夫”所问之事的一种了解程度而言,本来孔子是“空空如也”,但他通过从不同方面的询问,便“知”了。所以,我认为,强调对法律程序的遵守,乃是保证司法客观公正的前提之一,这是孔子“吾犹人也”的意蕴所在。

第三,在量刑上,孔子主张要刑罚得“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在周代的法制建设中,“中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理观念,如《尚书·立政》载周公语:“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金铭文《叔夷钟》:“慎中其罚”,《尚书·吕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惟良折狱,罔非在中”,等等,皆说明用刑要慎,量刑事要得当。孔子继承了这些思想,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由孔子的这一论述逻辑来看,“正名”是“刑中”的大前提,“刑中”是“正名”的逻辑展开与延伸。而法律意义上的“正名”,也就是对刑法概念的一种明确把握,如什么是犯罪?犯了什么罪?犯罪的程度如何?等,这些都是量刑前必须优先考量的问题。在“正名”之后,量刑还必须以礼乐为依据,因为,礼乐实际上是刑法的原则性论据,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得以实行的根据所在,如孔子所提到的“父子相隐”原则,实际上就是运用礼仪原则来消解法律之正义与伦理之间矛盾的著名案例。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孔子所说的刑罚之“中”,作为“恰当”之意,实际上有两种意义上的“恰当”:一是通常所说的在具体量刑上的恰当,另一是法制的恰当。后者涉及到法律制度本身的正当性问题,亦即所行法律是否为“良法”的问题。很显然,从这一意义上说,孔子的观点是:只有“良法”才是“法”,而“恶法非法”。这一点也突出了孔子法律思想中的德治主义倾向。

总之,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以“无讼”为法治的理想境界,而在达成这一境界的过程中,法治只能起到一种辅助的作用,根本的作用还在于德政。因此,可以说,孔子的法律思想实际上只是他的德性人治主义思想的一部分。

三、富国之道

富国之道,是孔子为政之道的重要维度之一。因为,实现“王道”政治的理想,关键在于如何赢得民心。而民心之得,仅靠“为政以德”的道德教化是不够的,孔子说“小人怀土”和“小人怀惠”,老百姓最关心是土地和物质上的实惠,这是确然不错的事实。如果不能在经济上解决百姓的实际生活问题,所谓“德政”就会成为只是一种空洞的说教。因此,孔子主张以“富民”为重点的富国之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孔子主张要确立一种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分配制度,这就是著名的“均安论”。《论语·季氏》载孔子曰:“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关于这段话,历来有不同的看法。从字面义来说,“寡”者,少也;“贫”者,穷也。少与贫,有联系,但又不同。所同者,二者皆是指一种物质上的短缺状态而言;而不同者,“寡”之为“少”是一种分配意义上“较少”,它源自于分配上的不均;而“贫”之为“穷”则是一种实际生活状态上的贫穷。这种区别正如一个人的财产较之周围的一些人要少些即“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贫穷。如果说“寡”是指一种“穷”,那也是一种“相对贫困”,而“贫”的意义是指一种“绝对贫困”。而当人处于“绝对贫困”状态时,就容易铤而走险,孔子说:“君子固穷,小人穷斯滥矣。”(《论语·卫灵公》)又说:“好勇疾贫,乱也。”(《论语·泰伯》)而“乱”就是“不安”。所以,孔子最担忧的不是相对贫困(寡),而是分配不均;也不是绝对贫困(贫),而是由此导致的社会不安宁。这种解释是否妥当或符合孔子的思想呢?

要说明这一问题,还必须联系这段话中的后面三句,即“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俞樾在《群经平议》中认为,根据孔子这段话的后三句,前两句似应改作:“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此说蔡尚思先生从之。我认为,这种看法虽有一定的理据,但是并不能说明孔子思想的中心意思所在。因为,“均无贫”之“均”,依朱子所注,乃“各得其分”之意。而这个“分”也就是依照封建等级制度所规定的权利之“分”,这就意味着孔子所说的“均无贫”并不通常所理解的平均主义。孔子认为,只要能够“均”,则贫富差异就不会扩大,也就不会有“绝对贫困”,但相对贫困还是存在着的。由于相对贫困源自于礼制的差等安排,为社会秩序建构之所必需,所以,相对贫困是客观存在而无法消除的。而要消弥由相对贫困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孔子认为,只通过“和”,这个“和”,也就是“先王之道”所蕴含的“礼之用,和为贵”之“和”。而这种“和”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前述的“德政”,即以“道之以德”为基础的“齐之以礼”,简言之,即孔子所谓之“仁”。因为“仁和”,则由礼制差异所产生的“寡”即相对贫困就不复存在。所以,我认为,如果说“均无贫”是强调“齐之以礼”以消除绝对贫困,那么,“和无寡”则是强调“道之以德”来消除相对贫困。

但是,由制度安排所产生的财富分配不均(平均)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社会矛盾虽然可以通过“为政者”的仁德来缓和,但是这还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孔子认为,真正的问题在于:相对于人们的欲望而言,物质财富的满足实现总是处于一种“欠饱”状态,而要使人们从这种“欠饱”状态中解脱出来,就必须有一种“正确的”财富观,这就是孔子所倡导的“义利之辨”。如前文所述,孔子关于“义利之辨”的总的看法是,一方面,承认人的物质欲望的本然性,即所谓“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论语·里仁》);另一方面又强调物质欲望的满足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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