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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改方案原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

2015年4月22日

特区政府今天发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谘询报告及方案》。我希望用以下时间向立法会各位议员简介《谘询报告及方案》的内容。

公众谘询工作

全力推动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是本届特区政府最重要的施政目标。行政长官已多次表示,全港500万合资格选民,可以在2017年历史性第一次以“一人一票”选出下一任行政长官,不仅是香港政制发展的重大跨越,也是国家的历史大事。因此,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会以最大的决心和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完成这任务,让广大市民普选行政长官的愿望可以如期依法实现。

特区政府于今年1月7日发表了《行政长官普选办法谘询文件》,就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谘询期于3月7日结束。《谘询文件》严格按照《基本法》、《基本法》所规定特区政治体制的设计原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8月31日通过的《决定》的框架,就行政长官普选的重点议题谘询公众。

在谘询期间,由我领导的政改谘询专责小组透过不同渠道进行广泛的公众谘询,收集立法会、区议会、社会不同界别的团体和人士的意见。专责小组除了与不同党派会面及出席由不同界别团体举办的论坛和座谈会,交流对政改的意见,我们亦亲身到多个地区直接听取市民的意见。

在短短的两个月谘询期内,我们共出席了88场谘询会及地区活动,及共收到超过13万份来自不同团体和人士的书面意见。特区政府亦留意到在谘询期内,有学术、民间及传媒机构进行相关的民意调查。我代表特区政府感谢市民和社会各界所提出的宝贵意见。

特区政府已经完成整理及归纳所收集到的意见,详情载于谘询报告内。我们会将所有收集到的书面意见,以及相关的民意调查载列在报告的附录,并全数上载至政改网页(www.2017.gov.hk),供公众查阅。

社会气氛和政治环境

主席,在我介绍《谘询报告及方案》的主要内容前,我想特别指出,自从2013年12月开展第一轮公众谘询,直至第二轮谘询期收集到的意见,以及专责小组成员亲身与市民和社会各界直接沟通的体会,有一个客观事实是非常突出:就是广大市民一直都十分期盼在2017年能顺利落实普选行政长官。而这个社会的普遍期盼,也在社会上由多个不同机构进行的民意调查长期显示出来。

另一个不容漠视的客观事实是行政长官普选源于《基本法》的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因此在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严格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和法律地位。而这个宪制上的要求,正好凸显中央在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话语权。

尽管市民对普选行政长官有共同期盼,而普选方法有《基本法》为依归,香港社会在过去一年多就政改的讨论,仍然是极具争议。作为一个多元开放的社会,对政制发展这议题有各种不同意见是可以理解的,但政制要向前发展,大家就必须求同存异,放下成见,寻求共识。特区政府的工作,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要充分顾及政治现实和实际操作等因素,设计一套合宪、合法、合情、合理的行政长官普选方案,竭尽所能争取如期实现2017年“一人一票”的普选目标。这正是专责小组过去十多个月的工作目标。

主席,有部分政党、立法会议员和个别团体早在第二轮谘询展开前,已公开表示反对8.31《决定》,要求撤回8.31《决定》,重启“五步曲”,并杯葛是次谘询。纵使专责小组多次呼吁有关政党、议员和团体不要杯葛谘询,可惜我们都没有得到正面和积极的回应。今天,我们实实在在提出了以市民的意愿和香港社会整体及长远利益为依归的具体方案,我诚心希望有关议员不要采取消极的态度,而是与特区政府和广大市民齐心合力,落实一个公平、公开、公正、及具透明度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我相信这是普罗市民对你们的期望。事实上,政制发展已到了关键时刻,到底是向前走抑或原地踏步,掌握在每一位立法会议员手中。既然《基本法》赋予了在座各位议员宪制权力审议政府提出的方案,你们就当然需要承担这宪制责任。这是时代对你们的呼唤,是历史把这责任放在你们的肩膀上。

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方案的原则和因素

主席,以下我重点介绍政府提出的具体方案。首先,让我讲解特区政府在考虑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各项议题时,充分考虑过的原则和因素:

第一,正如特区政府一直再三强调,方案是符合《基本法》和8.31《决定》的有关规定,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区域的宪制地位;

第二,方案是符合《基本法》有关特区政治体制设计的四大原则,即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循序渐进,和适合香港实际情况;

第三,方案在实际操作上是切实可行、具透明度,并有利于确保选举能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四,方案能有助回应社会各界人士要求如期落实行政长官普选、让香港政制向前发展,不要原地踏步的强烈诉求;以及

第五,方案在众多不同的意见中力求平衡,能争取多数市民、立法会、行政长官及中央接受,让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标得以落实。

可以说,特区政府所提出的方案,是合宪、合法、合情、合理。我们衷心希望能够得到广大市民和立法会各位议员的支持。

提名委员会的构成及产生办法

主席,根据《基本法》及8.31《决定》的框架,提名委员会人数维持在1 200人,并须按照选举委员会的四大界别同等比例组成。在这个前提下,如果要修改界别分组的数目,将无可避免需要调整个别现存界别分组的委员数目。特区政府留意到社会上就应否增加或改变界别分组数目,各界别分组的委员数目,及扩大个别界别分组的选民基础,既没有社会热烈讨论,亦没有任何明确共识。因此,如果贸然提出改变,只会引发更多争议,无助社会早日凝聚共识。

有见及此,就提名委员会的构成及产生办法,我们建议由1,200人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按照现时选举委员会四大界别共38个界别分组组成;各界别分组和界别分组的委员数目维持不变。此外,在本地立法阶段,我们亦将建议维持现时选举委员会38个界别分组的委员产生办法不变及选民基础大致不变,只作必须的技术性修订。

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

在落实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时,提名委员会须按民主程序,作为一个机构整体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与现时选举委员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安排不同。在设计具体提名程序时,我们应确保每名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平等,以及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士向提名委员会争取提名的权利和机会平等。

提名委员会的运作亦应具透明度,让参选人有公平及充分的机会向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以至市民大众解释其政纲和理念。

所以,就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我们建议具体提名程序分为“委员推荐”和“委员会提名”两个阶段。此外,我们认为可考虑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秘书处,向提名委员会委员提供相关参考资料,以协助提名委员会依法顺利进行提名程序。有关建议可透过行政安排处理,毋须立法,可容后处理。

在委员推荐阶段,我们认为可采取一个较现时须获得选举委员会150名委员联合提名为低的推荐门槛,以鼓励更多有志之士可以成为参选人,但参选人数目不应太多,以免对市民大众造成混淆,以及确保参选过程能有效和有秩序地进行。故此,我们建议获得120名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分记名联合推荐即可成为行政长官参选人。为了容许更多有志之士参与选举,以给予提名委员会有较多选择,我们特意建议每名委员只可推荐一名参选人,并设立现行制度没有的推荐上限,每名参选人可获得的委员推荐数目上限为240名。这代表制度可容许最少有五个和最多有十个参选名额。

在“委员会提名”阶段,由于提名委员会必须产生二至三名候选人,而该二至三名候选人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支持,故此提名程序的设计需有利于为提名委员会提供足够选择,同时有利于提名委员会顺利提名二至三名候选人。为此,特区政府在《谘询文件》中就“委员会提名”阶段的提名程序,提出四种不同的投票程序,包括“一人三票”、“一人二至三票”、“一人最多三票”及“逐一表决”,以供考虑。

特区政府现建议提名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以有利于委员可就每名参选人作逐一考虑,参选人可更公平地向委员争取提名。每名委员最多可投票支持所有参选人,但亦可只支持部分参选人。为使提名委员会委员更好地履行提名职责,以便全港合资格选民在普选阶段有充分的选择,并为确保提名程序能够更顺利产生二至三名获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支持的候选人,每名委员最少应支持两名参选人。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并获得最高票的三名参选人成为候选人,或如果只得两名参选人符合这些条件则该两人成为候选人。如没有参选人、只有一名参选人,或超过三名参选人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具体处理程序由本地法例规定。

普选投票安排

在行政长官的普选阶段,全港五百万合资格选民可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二至三名候选人中,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人选。在考虑不同的投票制度时,我们需考虑该投票制度是否有利于选出获社会认同的人选、在实际操作上是否切实可行,以及是否简单易明,有助选民清晰表达其投票意向,以及选举所需的时间及资源亦较少,这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本身已涉及不少程序(包括选民登记、组成提名委员会、推荐阶段、提名阶段、普选阶段等)来说,较有利选举过程的实际运作。

就普选的投票安排,特区政府将建议全港合资格选民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二至三名候选人,以“得票最多者当选”的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人选,即只举行一轮投票,无须要求当选人取得半数以上有效票,而未经填划的选票则继续被视作无效选票处理。此建议不涉及《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具体投票安排由本地法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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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哲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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